太原美术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一)征集不同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的艺术家创作及民间收藏的珍贵艺术作品;
(二)征集不同时期代表人物中山西籍和在山西有重要艺术活动的艺术家创作的作品;
(三)有计划地征集当代具有潜力的艺术家创作的作品;
(四)有计划地组织本省艺术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进行创作活动;
(五)收藏艺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珍贵艺术作品。
(一)协商转让,是指与艺术作品创作人或艺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艺术藏品的购买方式;
(二)捐赠奖励,是指艺术藏品创作人或艺术作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艺术藏品捐赠给政府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三)组织创作活动,是指由太原美术馆组织的艺术作品创作活动,在活动期间创作的艺术作品给予适当的补偿费用后,而合法取得的艺术藏品所有权;
(四)拍卖购买,是指通过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的艺术藏品;
(五)其他合法手段取得。
(一)在每年年底由太原美术馆典藏部制定并向收藏艺术委员会申报次年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建议;
(二)征集项目经太原美术馆收藏艺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启动后,组织艺委会专家评审小组鉴定真伪、评估估价。每项作品参加的专家不少于3人,鉴定评估后提出鉴定评估意见;
(三)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编制藏品征集申报书,提交收藏艺术委员会审定,并逐级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决定征集;
(四)与被征集方、拥有方签订藏品征询意见函;
(五)兑现征集费用,颁发收藏证书。